本人最近代理的借款纠纷诉讼案上诉状实用范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待业,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XX弄X号XXX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潘某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日,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航北路XXX弄41号XX室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51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第一、二项判决,依法改判。
2、一、二审法院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判决书依据的是;一,原告所述被告因开办公司所需向其借款的陈述,具有一定可信度。二,双方短信沟通,未否认借款,且向原告解释内部还款的约定。除此这两个依据以外没有其他任何事实依据,此外,该判决书中也未见任何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的释明。
关于判决书中认为的“被告因开办公司所需向其借款的陈述,具有一定可信度”, 上诉人曾经在答辩状和补充答辩状有过抗辩。正如判决书中记述,上诉人提出2006年借款的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自己出资本,让上诉人和李某某出面开办公司,让上诉人和李某某写下借条是为了防止利益被拿走,从而起到制约作用。该判决书把此事的真伪作为了判定上诉人败诉的两个依据的其中之一,既然如此重要,法庭为什么不向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到当时开办公司时的具体办理人,街办负责招商的工作人员徐某某调查了解,而采用推断的方式,认为被上诉人的说法可信?
被上诉人因为不参与公司经营,不了解公司情况,现在出于被诉的原因,才在大量的公司帐目资料里进行了搜寻,终于找到7份被上诉人的丈夫吴某某从公司拿钱的收条,一共有七份收条: 1. 2008年2月27日支付5万元。 2. 2009年3月25日支付2万元。 3. 2009年5月支付1万元。 4. 2009年7月14日支付1万元。 5. 2009年8月23日支付1万元。 6. 2010年5月10日支付1万元。 7. 2011年10月11日支付1万元的收条,金额合计12万元。另外还找到和这7份收条相应的7份由总经理姜晓岚签字的财务吴艳秋领款给吴某某的公司记账凭证。被上诉人曾经从李某某、公司总经理姜某某处得知,被上诉人丈夫从 2004 年到 2012 每年都从公司拿钱,共30多万。而法院也查明被上诉人曾犯贪污罪,刑期从2004年11月13日到2014年11月12日,上诉人相信被上诉人丈夫吴某某是代被上诉人在公司拿的钱,并且是以公司归还借款本金或者支付利息的名义获得,同时吴某某签收的行为就是对原来的个人债务变成公司债务的确认。个人也当然不再有还款义务。所以该案应该首先询问被上诉人其丈夫从公司拿钱是否得到授权?共提取多少款?如果其丈夫吴某某没有得到授权,则请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诉人随状已附申请法院传唤吴某某出庭作证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