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代理的房屋租赁纠纷案反诉状实用稿一份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徐XX,男, 岁,汉族,住 。
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张XX ,女, 岁,汉族,住 。
电话:
反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退还2009年6月到2009年12月房屋租金 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退还2009年12月到2010年14月房屋租金 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归还保证金30000 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租期为2009年6月到2010年6月的租房协议,约定将水城路489号,面积为40平方米的店铺租与反诉人使用。月租金为15000元。反诉人并支付了违约保证金30000元。
根据被反诉人在另一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反诉人得知水城路489号的原出租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后勤部,被反诉人如果要转租此房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要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但是被反诉人从签订后到现在都没有提供能证明转租此房已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的任何证明。故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的租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所共取得的租金 元及保证金 元也应该返还反诉人。
2009年 月间,水城路4号的原出租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后勤部所属的上海总队后勤部租赁办工作人员祝 前后共3次前来到水城路4号我店,告知反诉人和水城路4号另一承租人 ,其与被反诉人即转租人张X的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此事实证明了被反诉人从2009年 12月后,她连承租权多没有了,她就更没有转租权了。
综上所述,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二○ 年 月 日
附:
1.本反诉状副本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证据
作者:刘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