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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新代写PtoP网络金融借贷纠纷案起诉状

作者:hetones    发表时间:2018-08-28 09:53    来源:本站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          日,

住址:       区路       

联系电话:

 

被告:xx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要求原告履行的客户服务费、贷款代理费、手续费、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的条款无效;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多还贷的3761.73 元及利息    元。

3、判令被告恢复原告的信用评定。

4、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59,原告通过网站(xxxxx.com)向被告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16000元,每月还贷1017.13元,共分期42个月,年贷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一。

2016     日起,原告开始还款,至               日,共还款24768元。

但是按以上还款的约定,原告只应该还款21006.27元。多还了 3761.73 元。

 

     2018      日,被告发手机短信给原告,要求履行支付客户服务费      元、贷款管理费         元、手续费       元、灵活还款服务费     元。原告认为这是不合理收费,违法《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第六条:“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统一规范的金融体制改革范围内,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被告的这一条款应该被确认为无效!

 

而且,正是被告的这个违法的不合理的条款原告没有履行,被告单方面给出了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反馈至信用中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致使身心受到伤害!故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失赔偿!

 

综上所述,故原告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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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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