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代理的劳动仲裁争议案起诉状实用稿
起诉状 (一)
原告:吴某某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XX 年X月 XX 日
民族:汉族
住址:XX路XX弄X号XXXX室
电话:
被告: 上海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陀区XX路XXX弄X号XXX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电话:
原告不服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2013)办字第2029号,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双倍劳动补偿金2410.06x8.5x2=40971.09 元。
二, 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5月14日致6月28日止,因没有履行合法解除手续、没有将退工单及时交给原告,而使原告遭受不能另行求职的损失的赔偿金。
三, 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 4月份工资(1620*80%=1296/21.75=60*4月18日之后的9个工作日=)540元和5月1日到5月13日的工资480元。
事实与理由:
一,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庭没有依法判案。
原告于2005 年 1 月进入被告单位上海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于2012年12月26日生产。2013年4月17日产假结束,2013年4月17日,因为生产后患盆腔炎,向公司请病假,病休日期从2013年4月18日到2013年5月18日。原告是通过QQ聊天形式向公司行政人员朱X请的假。在仲裁庭审中,被告已经承认朱X是公司行政人员。
2013年 5月 17日申请人向社保中心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13年 5月 13日将原告办结退工,开出退工单。 被告在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前、解除后都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通知,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此司法解释也间接地确认了过失性辞退需要通知。
程序的公正性本应该就是劳动法的核心价值所在!故原告认为在该案中被告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责。
而且,被告至今也没有支付原告双方都没有争议的4月1日至17日以前的工资,和法理上应该支付到被告开出退工的5月13日的工资。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虽然,被告已经违法解除劳动在先,原告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作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但原告受劳动法保护的权益必不得被丝毫的减损!原告依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原告至少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