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新代客户所写房屋租赁纠纷案民事起诉状一份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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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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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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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与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三(民)字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将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三(民)字初字第1277号判决书,依法改判为继续履行合同;
二、本案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2009年11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将闸北区柳营路XXX弄X号XXX室租与上诉人使用。但是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因被上诉人没有完全履行该合同,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纠纷不断。被上诉人曾将上诉人诉至闸北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经过两审被法院驳回后, 2011年 月,被上诉人再次将上诉人以另外的案由诉至闸北区人民法院,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闸民三(民)字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现提出理由如下:
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的依据就是上诉人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除此以外,该判决书中再无其他任何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可以支持这个判决。上诉人认为法律审判是一个法律法规、法律原则、法律理论的综合运用过程,而不是做一个2位数的计算题。
首先,被上诉人以该租房合同8.2条(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5日为由,提出解除。从此字面理解,我们也没有违约,因为本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可以不支付租金的期限是多少。故更没有上诉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责任可以追究。这是一个无效条款。
如果合同中这样约定: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5日的,可以解除合同。这到是可以作为依据的,但是本合同并没有这样约定。并且,即使是是在租房合同作了这样的约定,也不应判定就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即使按被上诉人所说,第二期房租(2010年2月10日至2010年5月9日)与第三期房租(2010年5月10至2010年8月9日)最迟应分别于2010年2月9日、5月9日支付。上诉人分别于2010年2月11日、5月25日支付了房租,这样算出逾期日期分别为2月的10、11日、5月的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日,也只有18天,超过3天。一个期间达2年的合同,因为3天的迟延付款就解除,明显违背合同法应该维护合同稳定的原则,更违背我国民法中公平合理的原则!而且,上诉人还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确属恶意,2009年11月10日签订租房合同后,他就于 2009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