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新代客户所写房屋租赁纠纷案民事起诉状一份
月26日,无理无据地向法院提起解除这份租房合同的诉讼请求。经审理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 闸民三(民)初字第1724号判决书,驳回了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所以,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并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经约定,在上诉人入住后,被上诉人需要为上诉人办好进入居住房屋电子门卡,和提供信箱钥匙,但时至今日,被上诉人都没有提供。电子门卡,是进入居住房屋的通行证,没有门卡,上诉人只能等有同楼里的住户,进入大楼时,请求让自己一起进入。如果没有同楼住户同时要进楼,只能在露天里等,等到有同楼住户要进楼了,才能进入。租房的目的是为了享有居住权,现在如此这种情况,怎么能说上诉人获得了居住权?当附随义务不履行,严重影响了主合同的履行,怎么就如闸北区人民法院所说,不是根本违约了呢?履行租房合同,不是告诉上诉人有一个居住的地方存在就算履行了合同,而是要让上诉人正常的居住,没有障碍地居住!而没有信箱钥匙,就取不到信件,可能造成错过商机、失去信用等严重损失和损害。现代社会的住宅不是原始社会里的住宅,保持与外界的联系信息的畅通是必要的要求。否则上诉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就会失去与社会联系的部分功能。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履行该租房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上诉人肯请法院依法改判,弘扬社会的正义和正气!
此致
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姓名)
年 月 日
附: 本诉状副本3份。
证据:需要门禁卡进入住宅的图片资料3份(稍后补交)
本案一审判决书复印件3份
另案一审判决书复印件3份
另案二审判决书复印件3份
作者:刘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