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代理的房产纠纷案件上诉状实用稿一份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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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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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与上海XX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三(民)字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三(民)字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本案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嘉定区人民法院XX法庭罔顾事实,严重错判!把一个根本没有出租权的人说成是有出租权的人!把没有权收取的租金说成是上诉人应该交的租金!本案的事实在嘉定区人民法院安亭法庭丢失了!
2007年9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将塔城路311号的一楼一间门面房租与上诉人使用。但事实是被上诉人并没有把一楼一间门面房租与上诉人,而是将大楼的楼梯间安排给上诉人使用。(见证据9,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租房协议)(见证据1,楼梯间在大楼中的位置)(见证据2,大楼的全图)
XX路311号大楼楼梯西侧部分的产权人是上海XX建设工程合作公司,(见证据8,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XX路311号大楼楼梯东侧部分的产权人是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见新证据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 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将XX路311号大楼的楼梯东侧一、二层楼面租与被上诉人,而并没有把此楼梯间也租与被上诉人,因此楼梯间是大楼的公共部位,当然,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权将此楼梯间出租给被上诉人。即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权利将此楼梯间转租给上诉人。(见证据10,被上诉人与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租房协议第1 页第 3,4行。)(见证据 7 ,本楼一楼楼梯西侧住户上海XX物业公司X师傅的关于此楼梯间相关情况介绍的谈话录音。)
而且,此楼梯间也是本幢大楼的配电间,大楼的电源开关等电器设施就设置在此处。从安全方面说,此楼梯间也不具备向外出租的法律条件。(见证据3,楼梯间内电源设备情况)
以上主张及相关证据上诉人已经在一审法庭提交。但是,一审判决书仍以:在签约后,在租赁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原被告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各自的相应义务。租赁协议到期后,被告仍占有使用涉诉房屋,并继续交房租至2009年4月底,原告亦继续收取该租金,此刻应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但是,此判决没有说明上诉人的主张及相关证据为什么没有被采纳!甚至在判决书中都没有提及!上诉人当然不服该判决!本来稍加调查就能查清楚的事实为什么不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