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代理的撤消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案的实用稿一份
撤消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申请人: 上海XX企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地址:
被申请人:XXX
户籍:四川省XX县XX镇XX村四组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1.12.16
送达地址:上海奉贤区XX镇XX村524号
申请撤销事项:
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2)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隐瞒重要事实。被申请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庭提交了三份证据材料,银行转账明细、XX商厦收据及工号牌。而被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所显示的银行转账记录,没有一笔记录是由申请人转入的。而这转账记录成为仲裁庭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仲裁庭对工资欠条的真实性的确认,属于主观推断,而且,即使是此欠条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劳动关系。因为申请人可能所称的工资并不是劳动法里所指的工资。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无论如何,工资的数额和构成应该是明确的,应该是对应着劳动者的具体劳动义务。 但是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本无工资构成证明或工资单等此类证据提交。而且,即使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工资,也不能因此就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这个主体,因为这个工资是代付的。故过错方是XX商厦,责任方也是XX商厦。
法律审判不是文字审判,而应该是对事实的审判。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被申请人是在XX商厦管理下进行工作的,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和申请人都提交过相关证据,如考勤卡、星级员工光荣榜、XX商厦服装保证金发票,但是仲裁在裁决中完全无视这些证据的存在,并且在裁决书中不提起这些证据,其作用也等同于隐瞒重要事实。
该案的裁决实际上是保护了某些商场的违反用工关系,损害的是被申请人及其他与被申请人同样情况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故对该裁决的撤销不仅是维护申请人的权益,也是维护了被申请人和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申请人肯请贵院依法撤消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案裁决!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考勤卡、星级员工光荣榜、XX商厦服装保证金发票复印件各2份。
作者:刘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