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同(通用)范本
作者:hetones 发表时间:2018-08-27 09:31 来源:本站
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____公司。
11.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
、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____公司_____
(电报: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_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
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
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
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
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未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
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
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
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
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
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
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
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______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
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
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______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证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
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
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
11.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
、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____公司_____
(电报: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_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
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
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
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
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未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
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
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
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
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
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
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
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______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
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
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______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证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
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
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
本站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认为您的版权受到侵犯,请【点击此处】
广告赞助
当前标签
文章列表
公司法律文件
广告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