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遵循标准不同 工伤认定到底谁说了算?
原标题:社保行政部门反复不予认定工伤又被法院反复撤销
工伤认定,到底谁说了算?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此案中黄亚超可能会陷入“行政机关认定——诉讼——再次认定——再次诉讼”的怪圈之中,事情始终难以解决
●我国之所以存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的现象,是因为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遵循不同的标准。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职权的范围,因此行政认定才是终局认定,再加上司法裁判在此问题上采用合法性审查模式,只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建议由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统一适用规范,或者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工伤认定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赋予审判机关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权力
□ 本报记者 陈磊
儿子坠亡15个月后,黄亚超仍然没有等来社保行政部门的一纸工伤认定决定。去年7月至今年7月,社保行政部门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两次被法院撤销。今年8月,社保行政部门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亚超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让黄亚超困惑的是,即使相信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第三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行政部门仍然不认定他儿子坠亡属于工伤怎么办?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黄亚超的经历并非个案。近年来,社保行政部门反复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又被法院反复撤销的案例时有发生。
受访专家认为,实践中,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现象的发生,原因在于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遵循了不同的标准。司法裁判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较为宽松把握工伤认定的内涵,社保行政部门倾向于严格把握工伤认定的标准。其背后则是我国工伤保险相关规范本身的模糊导致各方对规范的理解出现分歧。
受访专家建议,解决问题的思路,可由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统一适用规范,或者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工伤认定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赋予审判机关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权力,减少来回反复的现象。
上班期间去厕所时坠亡
申请工伤认定难以如愿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黄亚超的儿子黄家琪,生前是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凌云分公司(以下简称丹尼斯)的一名安管员,去年6月25日坠亡。
当天16时25分,值岗的黄家琪在单位微信工作群里说:“三楼需要替岗。”一分钟后,其同事过来替岗并问他是否要去卫生间,他说“是”。16时26分左右,黄家琪从三楼下楼。16时30分左右,其被发现从大楼侧面的消防通道上坠落身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