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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代写的申请再审申诉书实用稿一份

作者:hetones    发表时间:2018-08-28 09:38    来源:本站


                                       申  诉

    2006年6月,申诉人因(2005)嘉执字第1485号、嘉民督字第9号、(2005)嘉执字第735号、(2005)嘉执字第477号、(2005)嘉执字第1041号执行案,其嘉定徐行前曹公路88号房地产(包括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         ,产证号:         )被嘉定法院执行庭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反《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上海高院关于委托拍卖的相关规定的情况。现申诉人申诉如下: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是本案中,法院选定的拍卖人没有经过当事人协商,更没有因为协商不成由电脑配对选定。致使评估结果与申请人自行委托评的同一评估公司估得结果相比,总价少了76.05万元,评估费多了5万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但是本案中没有经过协商程序和采取随机的方式选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第十二条规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是本案中没有经过公告程序也没有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确定。

   四,在拍卖过程中,上海马XX公司拍下房产后,没有按约支付应付的115万拍得款,按照《拍卖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二)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物再行拍卖,并承担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所以此次拍卖也应该归于结束。此后,申诉人为避免其财产再次被拍卖,把171万执行款交给上海时代律师事务所,委托其交与法院执行庭以供执行。但是执行庭却不接受,并于2006年6月7日向上海马文公司发出裁定书,将上海马文公司所拍得的房产连同价值65.65万元土地使用权,强行变卖给上海国XX公司。共计180.65万元。后被强行划走1464763.73元作为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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