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制度范本
(三)可行性: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全。
第十八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
。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退改重审制度。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当
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第五章 合同订立控制
第二十条 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报企业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专人保管和收回制度。印章管理部门(或岗位)不得对未经编号或
缺少合同审核、报签文件以及代签而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用印。合同用印后,应当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
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于重要合同,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对于确需企业先行签字并盖章
,然后寄送对方签字并盖章的,应当采用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使用防伪印记等方法对合同文书
加以控制,防止对方当事人任意增减、修改合同条款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即时清结外,一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
件、数据电文等。
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采取相关补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及相关审核资料返还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财会部
门等有关部门备查;合同正本由承办部门负责履行、保管,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
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下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归集,并编制合同报表,报上级合同归口
管理部门,由上级对下级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一经发现对方有不履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汇报;对其中的重大合同,应当向董事长和经理(或者总裁、厂长,以下简称经理)
汇报。
第二十九条 对合同已订立,但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企
业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有责任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企业董事长和经理报告,并采取合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