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健全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管理机制
4.协调机构。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实施职前培训工作,负责职前培训考核标准的确定等工作。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承担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等部门做好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等相关规范工作。
5.责任分工。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地方各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上级部门和本地区组织部门的指导或者领导下,配合做好本系统本地区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6.实施机构。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或者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具体实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机构名单。省(区、市)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需要,委托市(地、州、盟)行业自律组织承担职前培训实施工作。
三、建立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运行机制
7.培训对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应当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的职前培训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委托,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开展职前培训工作。
对于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转换法律职业或者变更法律职业岗位的,以及根据法官法第十五条、检察官法第十五条公开选拔的法官、检察官,根据律师法第八条考核准予执业的律师和公证法第十九条考核任命的公证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参加职前培训。
8.培训方式。职前培训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为:集中教学阶段,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集中教学培训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现场模拟诉讼、远程视频教学、网上学习平台自学等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适应法律职业实战性、实践性特征,坚持实用实效导向,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采用实务导师指导方式,运用案例教学、现场模拟和实战演练等方法进行,增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推进跨地区、跨法律职业部门共同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