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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考评制度:如何让“隐形诉讼法”更科学

作者:hetones    发表时间:2019-12-16 13:49    来源:本站

  将智能考评嵌入检察业务管理体系 

  李乐平 

  

检察官考评制度:如何让“隐形诉讼法”更科学
   

  图片来源于江苏检察网 

  业绩的认定以客观的、科学的考核为前提,其建立在标准化、中立性的考评措施和避免经验认知、主观评判偏倚的纠正系统共同协作完成的工作量效评判之上,属于一种内在的考评机制。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智能化的背景下和人民已经完全融入智能时代生活的氛围中,寻求智能的考评规则嵌入检察机关业务管理体系,已成为人工智能保障业绩考评客观、科学的合乎逻辑的理论预设。 

  在智能化时代,检察机关的业绩考评要想借助智能技术变得更加客观、科学,首先,需要研发和构建程序性的智能考评体系,以便检测和修正检察体系运作过程中的非程序因素的干扰,以客观的智能考评体系采集程序化检察工作的效能,以便达到量化检察体系运作的成效;其次,针对公信力、意识形态等检察工作社会效力的影响因素,通过智能性模拟,构建可以量化的元素,再以此元素进行业绩考核;再次,针对人员效能进行智能化考评,不同检察业务方面的人员知识更新和运用可以采取智能化的技术评定、建立适应新时代的智能型检察队伍建设体系。此外,检察基本职责需要融入智能化因素(提升智能化程度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广泛的智能运用对检察权运行高效、高能的需求),拟定智能化贯彻始终的检察工作方式和成绩目标,以便利用智能化对检察工作进行考核。 

  在借助智能技术进行业绩考评的同时,仍需要克服其负面效应。在某种程序上仍偏重实体、轻视程序的司法权运行传统下,业绩考评的智能技术应用可能造成智能化推进表象外观,普遍性指标的设置可能会导致过程性业绩不被正向评价。要适度关注过程性、程序性指标以及部门协同性指标的智能构建,尽力避免表层合意遮蔽深层存在的关系制约与冲突。原则上智能化的业绩考评应该是客观性、科学性的业绩考评,既要含有智能因素,又不能让智能完全取代,因为检察是人的检察,有血液的检察,不是纯电子的检察。前者是根本,后者是手段。智能技术考评下,检察官对“机器”考核的结果不应完全被动接受,应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加入沟通和协商等互动程序。只有正确把握智能技术运用的度,方可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业绩考评。 

  以上是检察业绩考评智能化改革的初步设想,依照以上改革设想,笔者认为,智能化考评应从以下两方面展开: 

  一方面,赋予考评技术以真正的智能化内涵。智能化区别于传统技术的本质特征在于超越数据记录、提取而能够对数据进行关系分析、行为决策等。检察机关业绩考评技术的应用需要被赋予真正的智能化内涵,以使得业绩考评来源于考评系统的分析、推理、决策结果。如,通过技术系统对检察官绩效和检察官能力素质进行深层次解析,在促进检察官专业化等考评结果应用方面发挥作用。从检察权运行的角度看,要求保证绩效考评机制的运作不会对检察职能行使构成不当干扰或偏离正确导向。这种分析、推理、决策的过程融入了符合各项检察权运行特点和规律的考评事实和价值判断,这也是技术客观化排斥主观化、技术刚性与司法理性相结合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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