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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考评制度:如何让“隐形诉讼法”更科学

作者:hetones    发表时间:2019-12-16 13:49    来源:本站

  特定职能专门知识的指标则区分了院领导及一般司法官。对于法院院长、检察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书记室主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执行司法政策的能力、领导法院、检察院及各自部门以及行使职权的能力、管理能力、预测和建议的能力、设计和实施计划的能力、交流能力、设定目标和调整手段的能力、组织举行会议的能力、人力资源管理能力、组织规划能力、对话能力和管理能力;对于一般检察官,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管理部门的能力、执行刑事政策能力、遵循检察层级关系、实施计划能力以及法庭公诉及辩论能力。对于一般法官,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撰写清晰、合适判决的能力、部门管理能力、庭审能力、处理争议的能力以及合议能力。 

  院长及检察长在作出相关评价后,应将相关意见发送所涉司法官。司法官不服的,可以向晋升委员会提出意见以及异议。晋升委员会在听取申请者以及上级机构的意见后,如果发现明显的错误,则应予以矫正,并发布载明理由的意见,附在司法官的行政档案中。如前所述,法国司法官的晋升奉行严格的内部行政程序,最核心的参考标准便是候选人的职业素养。因此,分析评价表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司法官考核制度的评价。司法官业绩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毋庸讳言,这有助于将业务能力最优秀的司法官推向最重要的司法岗位,由此形成精英团队,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与评价,享有法律所保障的优厚地位。但如此繁琐的评价指标是否可以非常精准地评价每一位司法官?尤其是院长、检察长作为评价主体,是否可做到客观公正,避免对司法官的日常工作形成干预?今年5月28日,笔者随张保生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司法评估理论与方法”团队参访法国司法部,与其司法官评估管理办公室的让·米歇尔·伯尼高德先生进行了交流。伯尼高德先生坦言,当下的考核指标体系确实仍有待完善,一些指标的指向性相对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司法官对繁琐严苛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不满意,但不应就此否认考核的正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尤其是通过科学合理的晋升机制让更优秀、更负责的司法官员履行更重要的职责。至于院长或检察长的考核权会不会对一般司法官的工作形成干预,伯尼高德先生的回答是非常明确的,不会,因为考核指标不会涉及任何个案,且受评价的司法官也有充分的权利发表相反意见。 

  最近二十年来,法国的司法官制度确实受到了诸多诟病。但争议的焦点基本上集中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投入不足等问题,而从未涉及到司法官的内部管理及考核。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法国司法官的考核体系总体还是较为合理的,基本上能将最优秀的司法官员送到最合适的司法岗位。可见,即便在法治发达国家,司法官在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时也并非全然不受约束,至少应在一般意义上进行业务及专业技术考核,这也是建构优秀司法官团队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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