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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省份5部门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作者:hetones    发表时间:2019-05-20 03:31    来源:本站

据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介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的时候,以书面的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就不再向其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之后,行政机关核查这些条件是否属实。“这种方式减少了老百姓到行政机关跑腿,还要到其他机关开具证明办事的麻烦,大大节省了老百姓和企业的办事成本。”

为何要先试点而非直接全面推开?“我们考虑,告知承诺制所涉证明事项的范围比较广,不仅仅是许可审批,还包括确权登记、向行政机关申请救济救助等各个方面,这就需要通过试点进行探索。”赵振华说。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考虑因素:第一,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信息共享的程度与信用环境状况不平衡,可以通过试点先行先试,在一些地区创新形成一些好的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模式,再在全国普遍推开。

第二,需要摸索风险防范的措施。告知承诺是让当事人先承诺,就可能会出现虚假承诺问题,带来行政管理的风险,比如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失与监管失控等。“这就需要先行探索,看在哪些领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政府的后续监管手段也能跟得上,这样才能既满足老百姓办事的需要,同时也减少政府的监管风险。”赵振华说。

第三,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赵振华解释说,这一制度的重点是,申请人承诺后,行政机关通过什么方式核查承诺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出现问题,如何加强事后的补救。在实践中这方面还缺乏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确保监管到位,然后才能推广。

第四,为了探索告知承诺的范围。赵振华介绍说,在试点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地方提出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及一些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不适合告知承诺,“因为一旦采取告知承诺,行政机关办完手续之后,有些财产权属可能就要转移,法律关系就要变化,有些事后不好补救,或者是补救成本太大”,这就需要在试点中继续探索告知承诺制在哪些领域不适合,哪些领域比较适合。

第五,先试点后推开的做法也符合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探索失信惩戒模式

赵振华透露,在起草推行告知承诺试点方案中征求地方意见时,地方监管部门普遍关注的问题是,担心申请人承诺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带来风险。

据赵振华介绍,试点工作方案为此专门明确了一些具体措施。比如,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除试点单位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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