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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甲方各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物: 一、就企业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物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它重大纠纷; 四、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八、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物。 第二条 甲方就上述(二)、(三)、(四)、(五)项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服务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通讯及办公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无故终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名称: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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